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律师

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准乃是应纳税所得额。
该数额等于当期的总收入减去法定不容征收的收入部分(此处指各类非营业性和非经常性的收入),再减去法定可免于纳税的收入部分,之后再从免税额中刨除非企业正常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然后便得出了企业本应缴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一个专有的计算公式,明确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所有应缴纳税收收入,扣除在该特定的纳税周期内法律允许扣减的各项支出后,所剩下的未被抵扣的剩余收入部分。
企业所得税,严格来说,它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实体(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获取合法收入的组织,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或者收益作为主要计税参照来进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因此,每一个作为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款,按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个别类型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这个范畴之外。
根据我们国家的现行规定,普通的企业所得税设定的税率为25%的固定比例税率。
换言之,企业所得税就是对我国国内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积累和创造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种类的所得,依法进行征收的一种专项税费制度。
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相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覆盖面更广。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涵盖到所有在我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中具体包括六大类别:
(1)国有性质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3)个人所有的私营企业;
(4)多家共有的联合经营企业;
(5)通过股份制形成的企业;
(6)所有在经营过程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类型组织的总称。
简而言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正是企业或组织获取的所有应征收的收益。
这些收益包括由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移财产所得、股东固定分红所得、存款利息收入、出租他人房屋所得、专利转让收入、接受捐赠的款项以及其他各类非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等各类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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