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管违反什么纪律律师

解析:
以罚款代替管理无疑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做法。
要消除这种现象,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通过转变人们的观念来实现。
我们必须致力于深化简政放权政策和建立以服务为主导的政府体系,这将有助于改变过去那些依赖于盖章的行为模式,转而更加注重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执法人员也必须尽快重新认识他们的职责定位,拥有清晰明确的理解。
其次,我们必须加强制度框架的构建力度。
有效地遏制执法人员的罚款冲动,不能仅限于口头上的承诺,而必须有实质性的制度保障。
例如,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切断罚金数额同执法部门利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同时还要确保执法部门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严禁向执法者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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